强拆实质是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强行拆除房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在征收期间内,在人民政府下达的补偿决定中,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在搬迁期限内完成交付房屋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决定,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腾房的,依照法院判决,强制拆除房屋。
强迫拆迁一要有人民政府申请,二要有补偿决定,三要有协议,四要有决定要征收。人民法院在此时可以作出强制判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从法律上讲,拆迁人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给被拆迁人作了合法补偿和安置后,就有权利拆除被拆迁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属物,同时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内负有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强制拆迁需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