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说明。

对被征收房屋估价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仍有异议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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