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单位应在征得被征收人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那么,按照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程序,如果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标准仍有异议,可向上级政府申请协调和裁决,但是不影响正常征用的实施。对被征收人拒不签字、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征地单位可以责令其交出土地,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机关在征得被征收人意见后,应当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如果还没有达到补偿协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征收机关可以对被征收人作出赔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赔偿决定书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拒不搬迁的,征收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法执行。
所以,不管是对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拆迁项目,只要政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征地的法定程序,即使最后房主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政府仍有权申请法院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