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段时间后,安置房的地归国有土地,安置房属于个人,此时,安置房要办好房产证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安置房怎么办?
1.安置房屋产权证(收到原件)。
2.拆除房屋产权证(收到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和安置回迁证明(收原件)。
4.检查证明书(收到正本)。
5.被拆迁人身份证;如被拆迁人为单位,须提供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证码为原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的身份证(验证码收复印件)。
9.如增加安置面积,还须提交投资发票或有关的额外安置面积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格(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大足县城镇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