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指人民政府对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军事设施等行政划拨用地进行拆迁,该套房屋按规定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包括农业职业)的被拆迁户。
拆除后的房屋,是指原址拆除的房屋。
其区别在于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军事设施等行政划拨用地进行拆迁的,住房拆迁补偿方式是一种原址产权调换,即拆迁安置房和拆迁回迁房;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能在原址上进行拆迁,比拆迁安置房屋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