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拆迁安置?
拆迁户住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时,将拆迁居民安置的房屋。
也就是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必须在取得产证后方可进行,此时,安置房的过户和普通房屋的过户没有什么区别。安置点主要针对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以及被拆迁家庭。伴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多地新建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要是当务之急。
(二)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住房,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也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个通用名称。这类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不会办理购房备案。所说的产权证也并非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飞涨密不可分,它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也是从2007年房地产价格上涨步入快速之年的开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小产权房”不能以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