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津贴每平方米50元。
迁徙费: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50元,每张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证明)不到1000元,补足到1000元。
暂定安置费用:每月28元/平方米,每张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证明)不到600元,按所收房屋面积计算。
如果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用。实施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协议规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和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开征住房时,拆迁房设备补助的标准是:
1.拆除原管道煤气、管道和气体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话拆除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迁费:每户400元。
4.宽带拆毁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机和拆装费:每台200元。
6.太阳能热水器的拆装补助费用:每台200元。
7.对被征收房屋使用者增容到8千瓦的电力,补助金额:280元/户。
(征收非居住房屋,拆除管道煤气.电话线.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统一搬迁奖励标准。
30号内每平米奖励1000元。
本规定对以往不同规模的预搬迁奖励标准进行了统一。被征收人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搬迁完毕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
按照规定,从征收签约期限第一天起至30日内,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每张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证明)不到50000元,补足至50000元。从31号到45日前完成搬迁,按照规定办理搬迁手续,提前搬迁奖励予以相应扣除。提前搬迁费以30天前搬迁费金额为基础,第31天到40天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搬迁手续的,每天等额递减5%;第41天到45天完成搬家,按规定办理搬迁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四十四天奖金的数额与第四十四天相同。未经许可,不得提前支付搬迁奖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