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的工资报酬都应视为其个人财产,而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后,如果夫妇双方需要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则不得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依照《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捐赠所得财产,除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外,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第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夫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1.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4.一方指定指定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