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由于征收房屋而进行的迁移;(3)对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停产和停业损失的补偿;在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未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进行任何补偿,补偿和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要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简言之,被征收房屋若已纳入城市规划范围,则拆迁人在拆迁时有权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要求补偿。关于农村拆迁政策和城市拆迁政策的相关认定和依据,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特点具体确定,二者的适用范围和补偿方式也不同,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实际进行处理和认定,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