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原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已不再适用,也就是:“一方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结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的房屋和其他有价值的生产资料要8年以上,生活贵重物品要用4年,可以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姻法》在精神上规定了将个人财产在婚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应归夫妻一方所有,不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2.从财务角度讲,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负反映,应在计算时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或者按项目计算再进行分割。3.特殊情况:如果夫妻曾以书面形式同意:哪一项财产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哪一项可以作为个人财产,分别归谁所有。所以约定优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协议内容为准,不依法律规定。这些都是夫妻财产约定定制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内容。尽管人们经常认为夫妻离婚,对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应当平等分割。但是就现实而言,能够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而且许多时候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也是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分割,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平均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