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出保证。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当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并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2.防止财产损失。仅当诉讼中涉及的财产有损坏、灭失或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可能采取了隐藏.转移.出卖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仅限于争议财产的保全。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于案外人的财产不应采取保全措施,对其所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诉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4.申请法院。离异后的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维护不动产。法院对不动产及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采用扣押相关财产证明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处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查封或扣押该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