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从继承中取得的财产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将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这份遗嘱规定了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只能作为配偶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生产、生产、业务收入;㈢知识产权的收益;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外,以及㈤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