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购买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不予分割。2.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财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这就是说,未转让的赠与属于无效力的赠与。3.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的,该不动产应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时,即使房屋是婚后由父母购买,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4.一项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父母出资购买,是父母对孩子的赠与,另一方无权分割。5.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其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登记一方向对方赔偿。在这个时候,对于买房子的夫妻一方,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都归买了一方,另一方只能获得一定的补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