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前,父母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夫妻之间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以“赠”为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有两个内涵:一、子女结婚,家长为自己子女的小辈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小夫妻双方得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二是“明确表示赠与”,办理产权证前必须出具证据证明,最好的方式是办理公证。若家长在办好产权证后或将孩子面对时才签署一份赠与合同,那就是侵犯了非本人子女一方的合法利益。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