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包括孩子生活、教育、医疗和其他费用。我们《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应承担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承租费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儿童抚养费用的数额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由抚养人承担对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证抚养费,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批准。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养费。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在以下情况下,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且父亲或母亲有能力支付的,应当予以支持:

(1)原定抚育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所需金额已超出原计划金额;

(3)应以其他合理理由增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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