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决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义务,或非法采取保全措施.使一方或另一方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导致当事人或其近亲自杀.自残造成严重.死亡或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但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4.使公司.其他企业停止营业.停产超过6个月,或破产;
5.造成当事人或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297条将滥用职权罪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公私财产损害,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最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该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