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共同财产的分割程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先行调解,尽量使双方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作出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不管是双方自愿的,还是人民法院的判决,都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男女之间的平等。夫妇在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时,有同等的偿还义务。2.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利原则。也就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给予未成年子女和女方适当的照顾。3.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原则。离婚案件中由于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一定要保证基本生活中有过错方。4.遵守当事方意愿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真实、合法。允许的情况下,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一方愿意放弃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利。5.促进生产,便利生活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重财产的使用价值,这样分割后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6.不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配偶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得将属于国家的财产与集体财产与他人的财产分开,不得将家庭或其他成员的财产分开,不得将非法所得分开。在以上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分割共同财产。随著时代的进步,人们思想观念的差异,导致离婚率越来越高,因离婚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因此,离婚后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通常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平等分割,如果一方有过错,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分得更少或部分离婚财产。

相关法条

1、《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3、《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4、《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5、《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