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收土地造成经济损失所支付的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收而遭受毁损的,应向种植该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一种补偿费。3.附着物补偿费使用单元对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房屋.其他设施,因征收土地毁损而付给其居住人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费:用地单位为安置因征地引起的剩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金。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