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内容为重庆市最新发布的关于征地补偿的政府要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与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对土地征用和安置标准进行调整。目前,有关事项已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地补偿费用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标准为每亩18000元。土地补偿费是以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的,对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补偿标准为38000元。(二)农房、苗圃及地上的构(附)着物补偿。农房补偿按照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苗木及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扣除农用地面积后,按批准征收的农用地面积计算,定额每亩补偿22000元。乡村宅基地范围内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制定。二、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已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将按2020年1月1日前执行。本通知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解释。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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