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有两种方式,既可采取货币补偿,也可实行产权调换。以金钱赔偿为主。理由:1。货币补偿操作简便,且一次结清,不会造成过渡期的延长.被拆迁人或用人单位无法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2.货币补偿为被拆迁人选择住房提供了便利,无场地限制;3.避免因安置房质量差而造成拆迁双方发生矛盾;4.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理念,也就是说,有条件进行货币补偿的,应尽量采用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十六至二十六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