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拥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兄弟姐妹、亲朋好友、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为其监护人。若受监护人为成人精神病患者,其范围及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亲朋好友、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监护权的法律地位有次序,其顺序优先于监护人之效力。但是法律规定的次序可以根据监护人的约定进行变更,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在此基础上选择其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