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果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下列人员按下列顺序担任:祖父母;外公外公外祖父母;成年兄妹;外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二)未成年人无上述范围的近亲或者近亲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在近亲对谁为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对其进行调解,并从其中指定监护人。
(三)如果法律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不能行使监护权,则其监护责任可以部分或全部托付他人。受托人为代理人的人为监护人。这种情况下,除有特殊规定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成长和身心健康具有重要作用,要保证被监护人的生命安全,监护人也有依法行使监护权利。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国家对有关事件有专门的设立监护法院,对有关事件必须正确履行监护责任和义务。但愿您看完本文后对监护权有一个简单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