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腐败,又称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应予立案:
1.受贿罪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注: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犯罪人,应当立案侦查。
2.受贿额不超过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罪对国家或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蓄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用暴力取得财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