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监禁或监禁,并处罚金。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对从事公务的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3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属贪污罪。国家机关、国营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对有共同犯罪的,对有共同犯罪的,有共同犯罪的,可以并处。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受贿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贪污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具体款物的;
(二)曾经因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经因蓄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被用来从事非法活动;
(五)拒不交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造成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不利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所规定之情形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刑法第313条第1款规定之「其他较重情节」,依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整。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