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爷爷奶奶、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父母“无力抚养”的基础上的。所以,如果父母有能力抚养,但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然可以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另外,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就属于不履行监护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照普通程序审理;根据特别程序进行审判;同时要求监护关系和监护关系都应被单独审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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