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设立了未成年人监护人。未成年监护人的设立可分为下列情形: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由祖父母.或与未成年人关系近者.有监护能力者.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其监护人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㈡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对精神病患者设立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可以将其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但是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作为监护人的顺序为: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亲;
3.近亲: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由精神病患者的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或朋友。
4.如果没有以上规定的法定监护人,其监护人应由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与我国相关的弱势群体有关的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我国特设立监护权以保障此类人的合法权益。有关监护人不得放弃此种监护权,并对相应的监护对象行使一定的保护权利,保证该群体能健康地在社会中生存,而不会因此遭受相应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