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变子女抚养权的两种形式。

1.如果双方同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协议,则应给予准许,只要这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即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再请求法院修改。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均需法院核准。

(2)有关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和审理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另诉。而在新的情形下提出的诉讼请求,则不涉及原来离婚案中的离婚问题以及夫妻财产的处理,而只是原来离婚案件中没有(或已经解决)子女抚养费问题。这样,它就不是原离婚案中孩子抚养问题的继续,也不是原来离婚案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因此,调解协议错误的更正,应作为新案件另作起诉。此外,根据“民诉320点意见”,抚养权变更诉讼管辖为变更抚养权(变更之诉),第10条,不服监护关系指定监护或变更的情况,在第四条中,公民的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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