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按规定生儿育女或未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增加生一个孩子,分别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定基数的1~3倍征收。
(二)非婚生育两个以下子女的公民,每生一个孩子,分别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非婚生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定基数的1~3倍,每多生一个子女。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向当事人开具有关单位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未按照规定实施收费公示或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据介绍,目前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将授权各省制定具体的征收标准等。根据国家法制办的资料,《办法》出台后,30个省(区、市)先后对本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具体征收对象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的征收标准并不统一,征收情况也不一致。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