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仅仅是缔结协议的双方都必须出于愿望,缔结的协定也必须对双方公平;2.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原则,也就是说,如果缔结的协议包括老人子女等弱势群体,应在缔结协议中充分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配偶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应考虑离婚时一方是否有过错,而不是过错方应给予相应的照顾;4.尊重双方的意愿原则,按照规定签订协议需要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并且必须达成合法、合理的协议,而如果协议缔结不明确,则按共同财产处理;5.便利原则,协定中的条款和分割应当方便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