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贷款担保品,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价值相对稳定,市场价格波动较小;(2)可售性强,市场广阔,可随时出售;(3)易保管,不易变质,损失少;(4)鉴定技术难度低。就以上情况而言,商品最适于作担保品,证券次之,不动产最差,这是因为商品虽具有价格波动的特性,但是,仍然有规律可循,因此,商品容易出售,鉴定质量也相对方便,从保管方面来说,仓储业对所寄存的商品均出具了表示其所有权的“单证”,这样银行就可以用“栈单”来贷款。证券因其价格波动大、市场风险大,既要受到发行人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又要受到市场利率的影响。但是金库卷,公债,以及资金充足的大型企业股票和债券,风险相对较小,流动性也较强。房地产不太具有可变性,而且评估非常复杂。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时,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物,银行仍面临较大风险。地权担保是一种不动产权利担保,具有下列特征:(1)为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以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2)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本身不会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也就是在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之后,土地使用者可以继续占有土地,取得的利益,只有在债务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担保人才能按照法律的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会转移。(3)当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时,对地上建筑和其它附着物作担保。当地面建筑及其它附着物作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作了担保,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必须同时作抵押。(4)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担保,不得违反出让合同的规定。(5)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进行担保后,转让权并不丧失,但转让时应当通知担保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