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分割应遵循平等原则,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应平分;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也可以有区别。私人拥有的,属于私人的,通常是私人拥有的。具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可以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生产资料分配。如果一方以夫妻的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他的财产可以分给一方所有,被占有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赔偿。具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可以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生产资料分配。被分割的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对于夫妇共同经营的那一年无利可图的养殖、种植等,应当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考虑,进行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如果没有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请求析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问题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对于暂时无法查明的财产分割,可以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结束后,继续进行离婚诉讼。一方在离婚时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婚前双方都对一方的房屋进行过整修,装修后,原拆原建筑,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在增殖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赔偿。对于不适宜分开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子,应根据双方的居住条件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的原则分给一方。被分割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赔偿。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应当对女方进行照顾。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