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一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经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一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此处出资指全额出资,如果父母只支付首期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仅作为孩子个人的赠与(本金增值),如果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当然属于共有,未做份额约定的,视为共同共有。假如是婚前一方买房但婚后共同还贷的这种情况下,离婚时要向另一方赔偿,最好是在还款时达成一致,以免离婚时产生纠纷。但如果父母出钱给买的房子离婚时是属于自己的,有约定一半的除外。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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