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全部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为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土地使用权转让还须符合下列条件:①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转让方和施工项目完成日期不能超过原出让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和施工项目完成日期,并且不能改变原出让合同中所列的权利、义务和各种土地要求。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都随之转移。③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其它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而来,但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④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要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必须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能转让。⑤对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人须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签出让合同,只有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取得土地出让登记的合法权利,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托人,必须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到土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价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升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必要措施(如规定最高限价)加以预防。

相关法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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