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转移的行为称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主要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合法的转让,就不能签订转让合同,否则就不合法。一般而言,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其土地上的建筑所有权和其他一些附着物的所有权可以一起转让,或者分出,但必须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相关法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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