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形;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四十三、四十四条明确了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转让条件和有关要求;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6、《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