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种制度,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者是指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使用者缴付补偿,安里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主要区别在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为有偿、有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无时限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