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而不论其是否已获得使用产权证,也不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期间是否与对方办理过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土地使用者拥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置该土地的权利,并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性转让、抵押或取代了土地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有关税费。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