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须以初始土地登记为前提。2.以划拨.租赁.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与地上建筑物一起抵押。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3.应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行估价。(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由抵押权人批准并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2)以划拨、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用途不同,.性质上可以有差别地抵押,如:经抵押人委托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签发确认书,核准抵押,转让金核准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局申请抵押贷款。在《按揭许可协议》中,土地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的土地性质确定其抵押率,最大抵押额。并于「按揭许可证」注明「本证明书仅为可抵押之证明,于贷款、抵押协议订立后,须到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登记抵押行为无效」,此限制条款。
《担保法》第36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