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根据一般程序,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审结。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同意,可延长六个月,具体时间视案件复杂程度而定,在收到诉状副本后10天内将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