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7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起诉:
(一)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坏的;
(二)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三次或三次以上,未造成严重破坏后果的;
(三)破坏手段特别恶劣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