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其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的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在这些景点中,有观赏性.有文化或科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较集中,环境雅致.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以游览.休憩或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按照观赏性.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质量、尺度大小、旅游条件等,可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及市、县三级风景区。我们所谓的文物古迹,就是指有名人事迹.历史重大事件而值得后人凭吊的景点.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文保单位,按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区.市.文物保护单位。属此罪对象的名胜古迹,应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其范围宜控制在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之间,县.市的名胜古迹,一般不能作为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我们说的破坏,就是破坏与破坏。不同的方法有很多种,例如捣乱.打碎.拆.弄.刻.烧.炸.炸等。一般而言,其表现形式是积极的,例如毁坏景物.建筑物;破坏园林植物;对名胜古迹区域盖违建,拒绝拆除,等等.但也不排除负面的不作为方式。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应当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较轻,即使有损害行为,也不构成本罪。我们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对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多次破坏,对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造成严重损害的,造成名胜古迹大面积破坏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于卑鄙动机破坏的:抵制他人阻止的;等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被破坏。间接性的故意与过失不构成犯罪。风景名胜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对象,也是不允许别人任意破坏,如果有被毁坏的情况,那么作为违法者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认定犯罪事实时,还应看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以便能够对犯罪事实作出处罚。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