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构成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超过一百万元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扰乱金融秩序的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