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了这一点,因为教育需要抚养的继子,必须为未成年人。尽管实际上,继子女已成年,但继父母对他们的学业、事业给予照顾或资助的情况是存在的,正如生身父母对生身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一样,继母对继母的这类照顾或赡养成年后的孩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性教育,因此不可能形成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继子女在成年后实际上对继父母上了赡养义务,也可以被视为双方形成抚养关系,但这种理解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有了父母再婚,子女已成年,继子女成年后在事实上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是符合社会道义的,但是继子女成年后不能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与法律规定的血亲关系不符,且继子女在此期间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并非法定义务,不能因此认定而构成抚育关系,这一抚养义务即成为法定义务,即构成双方具有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那恐怕将极大地打击成年继子对继母事实抚养的积极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正如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样,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