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非常严格的前提,在一般情况下,学校不能承担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自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各类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意见完全一致。

但是一旦出现不幸事故,则应根据法律的“过错原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时应予以赔偿,无过错者不予赔偿。““有无过失”原则,是确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不得将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依法部分或完全委托他人监护义务。代理监护权是监护人和被委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委托人履行监护义务、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因此,在本质上属于契约关系。

但是,这类委托关系既没有学校与家长之间也没有任何形式的约定,而且,对于公立学校来说,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招生行为都受到行政法规或政策的约束,在意思一致方面,自由选择可能是有限的,没有形成契约关系的条件。

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有关被监护人的父母不能监护的情况下,可以由相应的亲属、爷爷奶奶、朋友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如果没有这样的监护人,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给予相应的指派,对这些人实施相应的监护行为。保障这些人群的发展和日常法律保护。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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