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6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士中具有监护能力者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
(二)兄妹;
(三)亲朋好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经其本人同意。发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其近亲中指定。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无第1款、第2款所列监护人的,其监护人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为监护人。从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置。未成年者有三种法律监护人:
第一,父母未成年;
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亲朋好友等亲朋好友;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以上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依据其与被监护人的血缘、抚养、组织等关系的远近确定。
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并是其第一位监护人。
第二,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三是在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机构为未成年人监护人。以上三种法定监护人,其顺序在优先排除前在后。
(2)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设置。民法典第14条规定:“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民法典第16条第2款可由人民法院作出。
(一)、(二)、(三)、(一)、(一)、(二)、(三)、(四)、(五)所规定的被认为是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在上述监护资格人员中,前一位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其子女中选出其监护人。如有监护能力,应酌情征询被监护人之意见。保护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因此,只有未成年人的近亲才有资格成为指定监护人。在近亲的范围方面,《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辈、外孙等。
授权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机构有三种:
一是父母或未成年者所在单位;
二是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民法院。
指定监护权在上述三个组织和机构中的行使顺序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在单位,在父母无单位的情况下,如果被指定或被拒绝指定,则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近亲对于指定的组织不服,只能由未成年人的近亲提出诉讼,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人民法院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以判决的方式确定监护人。民法典第15条规定:“经双方同意,具有监护资格者,监护人应由双方约定的监护人,对其承担监护责任。第十六条规定:“在担任监护人时发生争议的,应由有关组织根据《民法典》第16条第3款或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指定。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法通则》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为指定成立。被委任人不服的,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按监护权变更处理。监护人员在指定的情况下不能更改。如有违反,应由原指定监护人及变更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指派人对指派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撤消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裁决为撤销原定,可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这类案件按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殊程序来审理。法院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按监护资格人士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承担。
一般而言,监护人往往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如未成年人的父母过世后,监护人的责任将按我国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进行,对家长来说,也需要一定的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可以将其推倒,以确定监护人。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