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是随母亲生活。
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让子女同住的。
(2)在父母要求孩子与其一起生活时,有不符合抚养条件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
二、父母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随父亲生活,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2)在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没有其他子女。
(3)已经接受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父亲和母亲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多年来,孩子独自陪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果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孩子照看孙辈或外孙辈的,可以作为孩子在跟随父辈生活的优先条件。
五、对于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而发生纠纷的,父母应当考虑其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障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对子女进行轮训的,可以准许。
综上所述,只要是父母仍健在,一般都是子女的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必须尽到抚养义务,保护监护人的任何利益,若子女未成年,父母不在,则作为子女的外祖父母,应负起监护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