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受理立案材料。
2.审查和处理立案材料。对于被受理的案件或发现的线索,公安机关应立即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如需采取紧急措施,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再办理手续,移交主管机关。
2.对于告知才处理的案件和受害人已被证明为是轻微刑事案件,应将案件材料和相关证据送交管辖法院,并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情节严重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具有其他法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接受方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立案通知书》,七天内送达原告。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各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相同,作为公安局,要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但公安机关在立案时要有严格的条件,比如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不可能由公安局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