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两种税收违法行为中,避税与逃税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
(1)所适用法律不同。在涉外经济活动中,避税适用法律、法规,而后者只适用国内税法规范。
(2)适用对象不同,前者是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性企业、个人;后者只适用于国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3)各自的行为有所不同。前一种,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通过人为地安排经营和财务活动来实现避税或减少纳税的行为,而不完善的税收制度,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前,存在转移、隐瞒应税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和收入等行为,以达到避税义务。一般而言并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如果手段突出,则构成抗税罪。逃避纳税行为对国家税务工作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公民有义务依法举报逃税行为,对于有关问题的处理和认定,应严格根据实际逃税事实和具体逃税数额,并经法院调查取证,作出判决。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