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外就医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准予保外就医:
(一)患重病,且有短期死亡风险。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应当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七年以上,也有七年以上在原判有期徒刑期间(以减刑后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得了重病,长期治疗无效。但是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风险,且有良好的康复效果,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三)身患残疾,生活难以自理。
(四)年老多病,丧失了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以下罪犯不允许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缓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
(二)犯罪严重,民愤极大;
(三)为了逃避处罚,在狱中自我伤害自残。严格控制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罪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保外就医。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