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指由县(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非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出生前一年向本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含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对于未纳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以本设区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按实际可支配收入计算基数。
农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指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在出生前一年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县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上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实际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
每一方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非计划性生育一胎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没有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但经核实,进行了非医疗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再次怀孕生育的,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都没有配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第一胎,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如果双方都没有配偶,并且双方都达到了法定婚龄,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怀孕生第一胎,按照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如果与另一方有一方生育第一胎,按本办法所定基数的7倍征收。
经过一段时间,我国的各项政策也在保护公民权益,根据国家的规定,一般来说,每一个家庭只能有一个孩子,如公民违反法律造成超生行为,还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如公民拒绝支付社会抚养费,不只是强制性的,还有其它方面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